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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务政策

TAX POLICY

发票名称和收款单位不一致,一律以偷税处理!请所有企业自查!

发布时间:2018-08-25

最近无意中看到一个税务稽查报告,想看看什么样的企业这么悲惨,被税务局稽查了!
事件中透露了一个重要的偷税和骗取国家退税的标准:
根据国税发〔1997〕134号,以下简称134号文件,规定: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无论购货方(受票方)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,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,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,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,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。
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,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,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‘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’的情况”之规定,均按照偷税处理。
想想身边的企业,三流不一致的情况可能经常出现。资金、发票、货物,经常出现一方收款,另一方开发票的情况,原来真的有很多企业因为这个原因被稽查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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